畜生协议背后的人治思维
12月18日深圳晶报载,工厂招聘员工、签订合同协议本本不足为奇,然而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工业区一家工厂却在用工协议上注明如有员工违反厂规者将被视为畜生。对此,有律师认为厂方此举侵犯了员工人格。
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有辱员工人格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举动的背后的原因却令人深思——它折射了目前中国具有普遍性的诚信缺失与“人治思维”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由于各人并不知道各人的底细,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而契约却依靠诚信来支撑,可诚信毕竟只是现代社会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并不足以克服人类趋利的自私心理,故诚信的背后尚有法律作为坚实的后盾——当违背诚信的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反过来,如果按照诚信的原则去办事,也会受到社会的认同与奖励。通过这种社会的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最后将使诚信成为一种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做规范,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这种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即不诚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得到了奖励,而诚信行为却受到了惩罚,将造成全社会范围的诚信缺失和社会的混乱与失序。
再来看看这家工厂为什么会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照道理,劳动合同应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项都不宜出现在这种合同上。可这家工厂的协议书上的30多项条款中,基本上都是要求员工尽义务的内容,甚至还有“保证孝敬父母,永远不做违背良心的事”之类的条款,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精神。此外,孝敬父母只是个人的私德问题,与工作干得好坏并没什么必然的联系,厂方将这一条款列上去无非是按照老祖宗“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的逻辑,想以“德”治厂,靠个人的“孝”来保证员工对工厂与老板的忠诚。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工厂对于员工的极度不信任和对于社会诚信缺失的焦虑。然而,厂方却并没意识到,自己正是造成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的同谋——只要求员工替自己尽义务,而对员工相应的权利却肆意践踏;确保员工的诚信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德;惩罚不诚信行为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是畜生”之类的诅咒。以上种种都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对于建立普遍的社会诚信机制几乎起不了任何作用,充其量就像和尚或道士的符咒一般,给人带来一点可怜的“自我欺骗式”的精神安慰罢了。
可见,中国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还任重道远,只要“人治思维”在社会上还有广阔的市场,普遍的社会诚信就很难建立起来,因为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才能坚实和持久。 12月18日深圳晶报载,工厂招聘员工、签订合同协议本本不足为奇,然而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工业区一家工厂却在用工协议上注明如有员工违反厂规者将被视为畜生。对此,有律师认为厂方此举侵犯了员工人格。
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有辱员工人格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举动的背后的原因却令人深思——它折射了目前中国具有普遍性的诚信缺失与“人治思维”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由于各人并不知道各人的底细,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而契约却依靠诚信来支撑,可诚信毕竟只是现代社会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并不足以克服人类趋利的自私心理,故诚信的背后尚有法律作为坚实的后盾——当违背诚信的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反过来,如果按照诚信的原则去办事,也会受到社会的认同与奖励。通过这种社会的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最后将使诚信成为一种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做规范,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这种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即不诚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得到了奖励,而诚信行为却受到了惩罚,将造成全社会范围的诚信缺失和社会的混乱与失序。
再来看看这家工厂为什么会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照道理,劳动合同应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项都不宜出现在这种合同上。可这家工厂的协议书上的30多项条款中,基本上都是要求员工尽义务的内容,甚至还有“保证孝敬父母,永远不做违背良心的事”之类的条款,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精神。此外,孝敬父母只是个人的私德问题,与工作干得好坏并没什么必然的联系,厂方将这一条款列上去无非是按照老祖宗“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的逻辑,想以“德”治厂,靠个人的“孝”来保证员工对工厂与老板的忠诚。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工厂对于员工的极度不信任和对于社会诚信缺失的焦虑。然而,厂方却并没意识到,自己正是造成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的同谋——只要求员工替自己尽义务,而对员工相应的权利却肆意践踏;确保员工的诚信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德;惩罚不诚信行为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是畜生”之类的诅咒。以上种种都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对于建立普遍的社会诚信机制几乎起不了任何作用,充其量就像和尚或道士的符咒一般,给人带来一点可怜的“自我欺骗式”的精神安慰罢了。
可见,中国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还任重道远,只要“人治思维”在社会上还有广阔的市场,普遍的社会诚信就很难建立起来,因为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才能坚实和持久。 展开全部内容
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有辱员工人格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举动的背后的原因却令人深思——它折射了目前中国具有普遍性的诚信缺失与“人治思维”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由于各人并不知道各人的底细,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而契约却依靠诚信来支撑,可诚信毕竟只是现代社会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并不足以克服人类趋利的自私心理,故诚信的背后尚有法律作为坚实的后盾——当违背诚信的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反过来,如果按照诚信的原则去办事,也会受到社会的认同与奖励。通过这种社会的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最后将使诚信成为一种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做规范,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这种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即不诚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得到了奖励,而诚信行为却受到了惩罚,将造成全社会范围的诚信缺失和社会的混乱与失序。
再来看看这家工厂为什么会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照道理,劳动合同应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项都不宜出现在这种合同上。可这家工厂的协议书上的30多项条款中,基本上都是要求员工尽义务的内容,甚至还有“保证孝敬父母,永远不做违背良心的事”之类的条款,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精神。此外,孝敬父母只是个人的私德问题,与工作干得好坏并没什么必然的联系,厂方将这一条款列上去无非是按照老祖宗“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的逻辑,想以“德”治厂,靠个人的“孝”来保证员工对工厂与老板的忠诚。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工厂对于员工的极度不信任和对于社会诚信缺失的焦虑。然而,厂方却并没意识到,自己正是造成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的同谋——只要求员工替自己尽义务,而对员工相应的权利却肆意践踏;确保员工的诚信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德;惩罚不诚信行为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是畜生”之类的诅咒。以上种种都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对于建立普遍的社会诚信机制几乎起不了任何作用,充其量就像和尚或道士的符咒一般,给人带来一点可怜的“自我欺骗式”的精神安慰罢了。
可见,中国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还任重道远,只要“人治思维”在社会上还有广阔的市场,普遍的社会诚信就很难建立起来,因为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才能坚实和持久。 12月18日深圳晶报载,工厂招聘员工、签订合同协议本本不足为奇,然而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工业区一家工厂却在用工协议上注明如有员工违反厂规者将被视为畜生。对此,有律师认为厂方此举侵犯了员工人格。
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有辱员工人格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举动的背后的原因却令人深思——它折射了目前中国具有普遍性的诚信缺失与“人治思维”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由于各人并不知道各人的底细,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而契约却依靠诚信来支撑,可诚信毕竟只是现代社会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并不足以克服人类趋利的自私心理,故诚信的背后尚有法律作为坚实的后盾——当违背诚信的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反过来,如果按照诚信的原则去办事,也会受到社会的认同与奖励。通过这种社会的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最后将使诚信成为一种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做规范,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这种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即不诚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得到了奖励,而诚信行为却受到了惩罚,将造成全社会范围的诚信缺失和社会的混乱与失序。
再来看看这家工厂为什么会要求员工签订“畜生协议”照道理,劳动合同应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项都不宜出现在这种合同上。可这家工厂的协议书上的30多项条款中,基本上都是要求员工尽义务的内容,甚至还有“保证孝敬父母,永远不做违背良心的事”之类的条款,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精神。此外,孝敬父母只是个人的私德问题,与工作干得好坏并没什么必然的联系,厂方将这一条款列上去无非是按照老祖宗“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的逻辑,想以“德”治厂,靠个人的“孝”来保证员工对工厂与老板的忠诚。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工厂对于员工的极度不信任和对于社会诚信缺失的焦虑。然而,厂方却并没意识到,自己正是造成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的同谋——只要求员工替自己尽义务,而对员工相应的权利却肆意践踏;确保员工的诚信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德;惩罚不诚信行为不求之于法,而求之于“是畜生”之类的诅咒。以上种种都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对于建立普遍的社会诚信机制几乎起不了任何作用,充其量就像和尚或道士的符咒一般,给人带来一点可怜的“自我欺骗式”的精神安慰罢了。
可见,中国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还任重道远,只要“人治思维”在社会上还有广阔的市场,普遍的社会诚信就很难建立起来,因为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才能坚实和持久。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