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引用不是抄袭的遮羞布
4月10日下午16时,云南中医学院在白塔路校区就日前在云南网金碧坊社区炒得沸沸扬扬的“李庆生院长抄袭”一事举行新闻通报会。云南中医学院表示,通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对比,得出这样的结论:李庆生教授所著论文引用周济教授一文共2800余字,属于过度引用,确有不妥,且两篇文章属于引导性综述文章。(4月10云南网)
知识分子毕竟是知识分子,总是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替自己的过错找到一套不那么难听——甚至动听——的合理化说辞。想当年,孔乙己因“偷了人家的东西”被咸亨酒店里的伙计当众点破,他虽然也倒打一耙,说人家“凭空污人清白”毕竟还是心虚,竟福至心灵,抛出了他足以传颂千古的宏论“窃书说”即:“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因此,将李庆生院长的“抄袭”说成是“过度引用”也算得上是由来有自——毕竟,这也是“读书人的事”呀!
但孔乙己毕竟只是一介穷书生,所以“窃书”之说只能由他自己的口里说出来,其可信度不免就要大打折扣。至于我们的李大院长,大大小小也是掌控着“话语权”的一个单位的“头”情况自然也就大为不同了。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李大院长就退居了幕后,而将党委副书记王翠岗、副院长郑进推上了前台。经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同意,云南中医学院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并聘请同行专家加入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独立调查”既有行政权力的认可,又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独立”这种结论自然也就“真实有效”值得依赖了。于是,李庆生院长的“抄袭”就顺理成章地被调查委员会的“综合结论”定义或重新定义为据说是“一种写实性描述”的“过度引用”李庆生教授自然也就完全同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并做出检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官总算保住了)。
笔者不能不佩服李大院长在应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抄袭门”事件的沉静和老到。表面看来,一切都真实可信,李大院长的态度也非常诚恳,没有为自己辩护过半句。但是,此事若发生在该校的一位普通的教授身上,只怕后果将会完全不同——这名教授的饭碗能否保住且不说,至少云南中医学院不会成立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来替他进行“集体辩护”为什么这样说呢?很明显,云南中医学院在这一事件的调查中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都是该院自己组织和聘请的,而根据中国的高校“官本位”的行政体制,只有李大院长才具有调动学校这么多资源的权力。
云南中医学院副院长郑进表示“目前学术界对抄袭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但不知目前学术界对“过度引用”是否“有一个明确界定”如果没有“独立调查委员会”凭什么认定李大院长只是“过度引用”而非“抄袭”呢?
“引用”与“抄袭”之间真的没有明确的界线么?答曰:非也。法国的随笔作家蒙田在写作时喜欢引用别人的原话——他在文章中说,如果某种思想别人己经说过了,而且比自己说得更好,他就更愿意引用别人的原话,而不是将别人的话改头换面,窃为己有。周作人先生也好大段在段地引用别人的文章,甚至他的一类文章被人称为“文抄公”体,在这种文章中,别人的原话往往在字数超过自己的文字,但一经他的引用和点评,别人的原话竟有了原先并未被发现有的新意。这两位作家算是抄袭么?显然不是的。因为他们不但老老实实地告诉了读者引文的出处,而且使引文焕发出了迷人的新意,就算引文超过了全文的三分之二,都不能目之为抄袭,相反,应该算做“创作”或“创造”
可见,区分“引用”与“抄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注明了引文的出处,而不能仅仅从雷同内容的字数上来判定。如果真正的有自己的创见,并且注明了引文的出处,则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过度引用”的问题。
李大院长的“抄袭门”并非单纯的私人事件,而是一个关系到学术公共空间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公正性——甚至牵涉到学术侵权行为——的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学校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绝不能因为他是一院之长,就拿不伦不类、含义暧昧的“过度引用”当作遮羞布来蒙混过关——在此,笔者请“独立调查委员会”将李大院长的约10000字的论文“雷同内容近3000字”定义为“过度引用”的依据公布于众,最重要的,请说明这近3000字的雷同之处是否注明了出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4月10日下午16时,云南中医学院在白塔路校区就日前在云南网金碧坊社区炒得沸沸扬扬的“李庆生院长抄袭”一事举行新闻通报会。云南中医学院表示,通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对比,得出这样的结论:李庆生教授所著论文引用周济教授一文共2800余字,属于过度引用,确有不妥,且两篇文章属于引导性综述文章。(4月10云南网)
知识分子毕竟是知识分子,总是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替自己的过错找到一套不那么难听——甚至动听——的合理化说辞。想当年,孔乙己因“偷了人家的东西”被咸亨酒店里的伙计当众点破,他虽然也倒打一耙,说人家“凭空污人清白”毕竟还是心虚,竟福至心灵,抛出了他足以传颂千古的宏论“窃书说”即:“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因此,将李庆生院长的“抄袭”说成是“过度引用”也算得上是由来有自——毕竟,这也是“读书人的事”呀!
但孔乙己毕竟只是一介穷书生,所以“窃书”之说只能由他自己的口里说出来,其可信度不免就要大打折扣。至于我们的李大院长,大大小小也是掌控着“话语权”的一个单位的“头”情况自然也就大为不同了。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李大院长就退居了幕后,而将党委副书记王翠岗、副院长郑进推上了前台。经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同意,云南中医学院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并聘请同行专家加入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独立调查”既有行政权力的认可,又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独立”这种结论自然也就“真实有效”值得依赖了。于是,李庆生院长的“抄袭”就顺理成章地被调查委员会的“综合结论”定义或重新定义为据说是“一种写实性描述”的“过度引用”李庆生教授自然也就完全同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并做出检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官总算保住了)。
笔者不能不佩服李大院长在应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抄袭门”事件的沉静和老到。表面看来,一切都真实可信,李大院长的态度也非常诚恳,没有为自己辩护过半句。但是,此事若发生在该校的一位普通的教授身上,只怕后果将会完全不同——这名教授的饭碗能否保住且不说,至少云南中医学院不会成立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来替他进行“集体辩护”为什么这样说呢?很明显,云南中医学院在这一事件的调查中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都是该院自己组织和聘请的,而根据中国的高校“官本位”的行政体制,只有李大院长才具有调动学校这么多资源的权力。
云南中医学院副院长郑进表示“目前学术界对抄袭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但不知目前学术界对“过度引用”是否“有一个明确界定”如果没有“独立调查委员会”凭什么认定李大院长只是“过度引用”而非“抄袭”呢?
“引用”与“抄袭”之间真的没有明确的界线么?答曰:非也。法国的随笔作家蒙田在写作时喜欢引用别人的原话——他在文章中说,如果某种思想别人己经说过了,而且比自己说得更好,他就更愿意引用别人的原话,而不是将别人的话改头换面,窃为己有。周作人先生也好大段在段地引用别人的文章,甚至他的一类文章被人称为“文抄公”体,在这种文章中,别人的原话往往在字数超过自己的文字,但一经他的引用和点评,别人的原话竟有了原先并未被发现有的新意。这两位作家算是抄袭么?显然不是的。因为他们不但老老实实地告诉了读者引文的出处,而且使引文焕发出了迷人的新意,就算引文超过了全文的三分之二,都不能目之为抄袭,相反,应该算做“创作”或“创造”
可见,区分“引用”与“抄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注明了引文的出处,而不能仅仅从雷同内容的字数上来判定。如果真正的有自己的创见,并且注明了引文的出处,则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过度引用”的问题。
李大院长的“抄袭门”并非单纯的私人事件,而是一个关系到学术公共空间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公正性——甚至牵涉到学术侵权行为——的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学校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绝不能因为他是一院之长,就拿不伦不类、含义暧昧的“过度引用”当作遮羞布来蒙混过关——在此,笔者请“独立调查委员会”将李大院长的约10000字的论文“雷同内容近3000字”定义为“过度引用”的依据公布于众,最重要的,请说明这近3000字的雷同之处是否注明了出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展开全部内容
知识分子毕竟是知识分子,总是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替自己的过错找到一套不那么难听——甚至动听——的合理化说辞。想当年,孔乙己因“偷了人家的东西”被咸亨酒店里的伙计当众点破,他虽然也倒打一耙,说人家“凭空污人清白”毕竟还是心虚,竟福至心灵,抛出了他足以传颂千古的宏论“窃书说”即:“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因此,将李庆生院长的“抄袭”说成是“过度引用”也算得上是由来有自——毕竟,这也是“读书人的事”呀!
但孔乙己毕竟只是一介穷书生,所以“窃书”之说只能由他自己的口里说出来,其可信度不免就要大打折扣。至于我们的李大院长,大大小小也是掌控着“话语权”的一个单位的“头”情况自然也就大为不同了。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李大院长就退居了幕后,而将党委副书记王翠岗、副院长郑进推上了前台。经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同意,云南中医学院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并聘请同行专家加入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独立调查”既有行政权力的认可,又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独立”这种结论自然也就“真实有效”值得依赖了。于是,李庆生院长的“抄袭”就顺理成章地被调查委员会的“综合结论”定义或重新定义为据说是“一种写实性描述”的“过度引用”李庆生教授自然也就完全同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并做出检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官总算保住了)。
笔者不能不佩服李大院长在应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抄袭门”事件的沉静和老到。表面看来,一切都真实可信,李大院长的态度也非常诚恳,没有为自己辩护过半句。但是,此事若发生在该校的一位普通的教授身上,只怕后果将会完全不同——这名教授的饭碗能否保住且不说,至少云南中医学院不会成立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来替他进行“集体辩护”为什么这样说呢?很明显,云南中医学院在这一事件的调查中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都是该院自己组织和聘请的,而根据中国的高校“官本位”的行政体制,只有李大院长才具有调动学校这么多资源的权力。
云南中医学院副院长郑进表示“目前学术界对抄袭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但不知目前学术界对“过度引用”是否“有一个明确界定”如果没有“独立调查委员会”凭什么认定李大院长只是“过度引用”而非“抄袭”呢?
“引用”与“抄袭”之间真的没有明确的界线么?答曰:非也。法国的随笔作家蒙田在写作时喜欢引用别人的原话——他在文章中说,如果某种思想别人己经说过了,而且比自己说得更好,他就更愿意引用别人的原话,而不是将别人的话改头换面,窃为己有。周作人先生也好大段在段地引用别人的文章,甚至他的一类文章被人称为“文抄公”体,在这种文章中,别人的原话往往在字数超过自己的文字,但一经他的引用和点评,别人的原话竟有了原先并未被发现有的新意。这两位作家算是抄袭么?显然不是的。因为他们不但老老实实地告诉了读者引文的出处,而且使引文焕发出了迷人的新意,就算引文超过了全文的三分之二,都不能目之为抄袭,相反,应该算做“创作”或“创造”
可见,区分“引用”与“抄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注明了引文的出处,而不能仅仅从雷同内容的字数上来判定。如果真正的有自己的创见,并且注明了引文的出处,则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过度引用”的问题。
李大院长的“抄袭门”并非单纯的私人事件,而是一个关系到学术公共空间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公正性——甚至牵涉到学术侵权行为——的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学校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绝不能因为他是一院之长,就拿不伦不类、含义暧昧的“过度引用”当作遮羞布来蒙混过关——在此,笔者请“独立调查委员会”将李大院长的约10000字的论文“雷同内容近3000字”定义为“过度引用”的依据公布于众,最重要的,请说明这近3000字的雷同之处是否注明了出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4月10日下午16时,云南中医学院在白塔路校区就日前在云南网金碧坊社区炒得沸沸扬扬的“李庆生院长抄袭”一事举行新闻通报会。云南中医学院表示,通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对比,得出这样的结论:李庆生教授所著论文引用周济教授一文共2800余字,属于过度引用,确有不妥,且两篇文章属于引导性综述文章。(4月10云南网)
知识分子毕竟是知识分子,总是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替自己的过错找到一套不那么难听——甚至动听——的合理化说辞。想当年,孔乙己因“偷了人家的东西”被咸亨酒店里的伙计当众点破,他虽然也倒打一耙,说人家“凭空污人清白”毕竟还是心虚,竟福至心灵,抛出了他足以传颂千古的宏论“窃书说”即:“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因此,将李庆生院长的“抄袭”说成是“过度引用”也算得上是由来有自——毕竟,这也是“读书人的事”呀!
但孔乙己毕竟只是一介穷书生,所以“窃书”之说只能由他自己的口里说出来,其可信度不免就要大打折扣。至于我们的李大院长,大大小小也是掌控着“话语权”的一个单位的“头”情况自然也就大为不同了。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李大院长就退居了幕后,而将党委副书记王翠岗、副院长郑进推上了前台。经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同意,云南中医学院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并聘请同行专家加入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独立调查”既有行政权力的认可,又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独立”这种结论自然也就“真实有效”值得依赖了。于是,李庆生院长的“抄袭”就顺理成章地被调查委员会的“综合结论”定义或重新定义为据说是“一种写实性描述”的“过度引用”李庆生教授自然也就完全同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并做出检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官总算保住了)。
笔者不能不佩服李大院长在应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抄袭门”事件的沉静和老到。表面看来,一切都真实可信,李大院长的态度也非常诚恳,没有为自己辩护过半句。但是,此事若发生在该校的一位普通的教授身上,只怕后果将会完全不同——这名教授的饭碗能否保住且不说,至少云南中医学院不会成立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来替他进行“集体辩护”为什么这样说呢?很明显,云南中医学院在这一事件的调查中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所谓的“独立调查委员会”都是该院自己组织和聘请的,而根据中国的高校“官本位”的行政体制,只有李大院长才具有调动学校这么多资源的权力。
云南中医学院副院长郑进表示“目前学术界对抄袭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但不知目前学术界对“过度引用”是否“有一个明确界定”如果没有“独立调查委员会”凭什么认定李大院长只是“过度引用”而非“抄袭”呢?
“引用”与“抄袭”之间真的没有明确的界线么?答曰:非也。法国的随笔作家蒙田在写作时喜欢引用别人的原话——他在文章中说,如果某种思想别人己经说过了,而且比自己说得更好,他就更愿意引用别人的原话,而不是将别人的话改头换面,窃为己有。周作人先生也好大段在段地引用别人的文章,甚至他的一类文章被人称为“文抄公”体,在这种文章中,别人的原话往往在字数超过自己的文字,但一经他的引用和点评,别人的原话竟有了原先并未被发现有的新意。这两位作家算是抄袭么?显然不是的。因为他们不但老老实实地告诉了读者引文的出处,而且使引文焕发出了迷人的新意,就算引文超过了全文的三分之二,都不能目之为抄袭,相反,应该算做“创作”或“创造”
可见,区分“引用”与“抄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注明了引文的出处,而不能仅仅从雷同内容的字数上来判定。如果真正的有自己的创见,并且注明了引文的出处,则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过度引用”的问题。
李大院长的“抄袭门”并非单纯的私人事件,而是一个关系到学术公共空间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公正性——甚至牵涉到学术侵权行为——的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学校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绝不能因为他是一院之长,就拿不伦不类、含义暧昧的“过度引用”当作遮羞布来蒙混过关——在此,笔者请“独立调查委员会”将李大院长的约10000字的论文“雷同内容近3000字”定义为“过度引用”的依据公布于众,最重要的,请说明这近3000字的雷同之处是否注明了出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