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呼吁新闻立法彰显国家领
据中新网11月3日电,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出署名华清的文章称,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言论自由与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对政府的“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核心便是新闻自由。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新闻法,再加上部分官员出于种种自私的考虑对于“舆论监督”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恐惧感,于是便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对媒体的日常运作进行了严密的控制,这一做法极大地亵渎了宪法的尊严,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但压抑和束缚了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而且大大削弱了民权对于公权的制衡能力,导致了公权的过度扩张,造成了民权愈弱,公权愈强的恶性循环,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问题,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如人民日报文章所言,应该加快新闻领域立法。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和作家科拉尔早在19世纪就深刻意识到,一种基本的自由即新闻自由的法律地位与整个政治体制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国作家夏多布里昂说过:“没有新闻自由,就不可能有民主政府。”另一位著名学者邦雅曼?贡斯当更是明确指出:“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切公民的、政治的以至司法的保障都会变得虚幻不实。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唯一安全保障。”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也把新闻自由视为最基本的自由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作为新闻自由的表现之一的“舆论监督”的宽容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健康程度的标尺。作为党的喉舌的人民日报发表呼吁加快新闻领域立法的文章,其中释放的信号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新一代中央领导人建立一个民主、法制的中国,推动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决心,并且彰显了新一代中央领导人对自身的执政能力具有充分的自信——正如鲁迅在坟看镜有感一文里说“无论从那里来的,只要是食物,壮健者大抵就无需思索,承认是吃的东西。惟有衰病的,却总常想到害胃,伤身,特有许多禁条,许多避忌;还有一大套比较利害而终于不得要领的理由,例如吃固无妨,而不吃尤稳,食之或当有益,然究以不吃为宜云云之类。但这一类人物总要日见其衰弱的,因为他终日战战兢兢,自己先已失了活气了。”

即使“舆论”有时是在撒谎,甚至造谣与诽谤,一个开明的政府或一位有魄力的领导人都不会也不能以此为由,轻易地拿走民众手里的那一点点自由。作为民主党人的代表,在受到联邦党人的种种攻击、造谣、诽谤、谩骂的处境中的1787年,美国总统杰斐逊在写给朋友卡林顿的一封信中说“我深信人民如有良好的判断力,将会是最佳的武器。他们也许会一时被误导,但是不久就会自行纠正错误。人民是当政者惟一的监督,即使他们偶会犯错,对政府机关来说这仍是基本原则。如果因为他们犯了错,就给予过分严苛的惩罚,很可能就此压制了人民自由的惟一守护神。要避免人民的不当干预,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报纸的渠道,提供他们充分的资讯,而且要设法让报纸能够深入全体民众。民众的意见是政府的基石,因此,首要目标就是让他们保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要我在政府和报纸之间二者择一,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

... -->> p;杰斐逊认为,报纸自由是人民其他一切自由和安全的最大保障“哪里报刊是自由的,并且每个人都能阅读它们,一切就是安全的。”正是在这种信念的支撑下,对于那些“塞满谎言、诽谤”的联邦党人报纸,杰斐逊仍打算“保护他们造谣与诽谤的权利”他表示“甘愿将自己作为一项伟大的试验,以证明一个公正、廉洁而得到人民了解的政府,即便是荒唐报纸的谎言也不能将其推翻。那些在法律范围内约束自己、尊重事实的报纸,其攻击当然更无妨碍。这种试验在向世人说明,出版自由与平民政府不能并立的见解显然虚妄。因此我对许多诽谤我的文字,从未加以反驳。报纸任意说谎毫无力量,己为确定的事实。我只有让别人叫他尊重事实,以恢复其力量。”

其实,新闻自由并非如某些人认为的那么可怕,能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恰恰相反,和谐社会的建构的必要前提就是新闻与言论的自由,否则,一切都是空话。因为和谐并不等于单向度的统一,而是多种力量、多种价值观的交流与对话,如果以某种强势的社会力量压制或打击其他的社会力量以造成某种统一的局面,只会制造与激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事实上,专制与腐败本身才是社会不安定的根源。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了郑国贤臣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而国语召公谏厉王弭谤则讲述了一个暴君压制人民言论自由最后被人民流放的故事: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召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有原隰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

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间的俗语也说“老百姓心里有杆秤”执政者一心一意为民众谋福利,民众自然拥护;如果骑在民众的头上拉屎拉尿,作威作福,招来非议,那也很自然。执政者本应该是“闻过则喜”倾听民众的心声,修善以避祸,若反其道而行之,则必然会“芨芨乎殆哉!”因为用行政手段对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压制与打击,无疑是在鼓励与纵容社会的腐败,而腐败的积累必然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与大的振荡。子产不毁乡校“忠善以损怨”带来了郑国社会安定的局面,而厉王塞断言路“作威以防怨”最后导致天怨人怒,自己吞下流放的恶果。

新闻立法不但有助于民众对于公共空间的“舆论监督”而且将通过提高社会或曰民众对媒体本身的监督能力,将媒体的运作纳入规范化与法制法的轨道,从而提高其舆论引导的能力。既然新闻立法利国利民,对媒体自身的健康、规范地发展也有利,若不及早出台,更待何时呢? 展开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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