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机构的存亡应让市场去说话
在今年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杨剑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取缔“非法家教”最近,市教育、工商等部门相继对该建议作出答复,指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我市目前尚未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拟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及监管问题进行调研,通过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对这一行业予以规范。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教育部门持不支持态度。(9月8日深圳商报)
我国的家教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高考制度的产物,家长们花费高昂的额外成本,无非就是想增强自己的孩子在高考这一战场上的竞争力,以便考上一个好大学——因为总体来说,在使自身积累的文化资本兑换为经济资本的各种方式中,通过高考这一为国家政策和制度体系所支持的独木桥是“兑换率”最高的方式。由此“高考经济”应运而生,家教市场只不过是“高考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罢了。
如果高考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为高考服务的各种社会活动合法化。何况,有需求就有市场,就算我们不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甚至将这类机构认定为“非法”并不表示这类机构就不存在——它照样存在,只不过是游离于有关法律法规之外罢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这种不审批的“驼鸟政策”就和不许炒作高考成绩及高考排名一样,对于减轻学生的负担和教育的科学发展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中国教育的致命性的病因并不在于培训机构的存在,也不在于对高考的炒作,而在于高考本身。
从管理上来说,培训机构的地下存在形态将带来诸如安全、腐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合法存在形态并不表示“家教”就是违法犯罪,只不过是它们进入正规的法律制度的成本太高,甚至进入的途径被完全堵塞的产物罢了(深圳为后者)。当一种“不合法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并满足了社会的某种普遍性的需求的时候,国家应该使这种现象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轨道;否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将增加管理上的困难。如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地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正式确认,为了确保自身的生存,就会使它一方面产生躲避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动机,另一方面产生贿赂政府官员以寻求庇护的动机,前一动机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后一动机则是滋生社会腐败的温床。因此,将承担“家教”职能的培训机构定义为“非法”必将以学生的安全与社会腐败为代价,可对于收缩家教市场的规模却收效甚微。
由于中国目前的“家教”是公民们对于当下高考制度的一种策略性回应,在此意义上,作为“高考经济”之组成部分的家教市场其实是一种制度性的市场,并将随着制度的变迁而消长。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其实是一种市场行为,它的存亡应该由市场来说话——与其使它在“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倒不如将之纳入合法的轨道。如果某一天我们的高考制度体系与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当前的这种家教形式也就自然会走向消亡,或为另一种形式的家教所取代。 在今年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杨剑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取缔“非法家教”最近,市教育、工商等部门相继对该建议作出答复,指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我市目前尚未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拟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及监管问题进行调研,通过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对这一行业予以规范。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教育部门持不支持态度。(9月8日深圳商报)
我国的家教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高考制度的产物,家长们花费高昂的额外成本,无非就是想增强自己的孩子在高考这一战场上的竞争力,以便考上一个好大学——因为总体来说,在使自身积累的文化资本兑换为经济资本的各种方式中,通过高考这一为国家政策和制度体系所支持的独木桥是“兑换率”最高的方式。由此“高考经济”应运而生,家教市场只不过是“高考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罢了。
如果高考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为高考服务的各种社会活动合法化。何况,有需求就有市场,就算我们不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甚至将这类机构认定为“非法”并不表示这类机构就不存在——它照样存在,只不过是游离于有关法律法规之外罢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这种不审批的“驼鸟政策”就和不许炒作高考成绩及高考排名一样,对于减轻学生的负担和教育的科学发展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中国教育的致命性的病因并不在于培训机构的存在,也不在于对高考的炒作,而在于高考本身。
从管理上来说,培训机构的地下存在形态将带来诸如安全、腐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合法存在形态并不表示“家教”就是违法犯罪,只不过是它们进入正规的法律制度的成本太高,甚至进入的途径被完全堵塞的产物罢了(深圳为后者)。当一种“不合法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并满足了社会的某种普遍性的需求的时候,国家应该使这种现象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轨道;否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将增加管理上的困难。如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地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正式确认,为了确保自身的生存,就会使它一方面产生躲避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动机,另一方面产生贿赂政府官员以寻求庇护的动机,前一动机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后一动机则是滋生社会腐败的温床。因此,将承担“家教”职能的培训机构定义为“非法”必将以学生的安全与社会腐败为代价,可对于收缩家教市场的规模却收效甚微。
由于中国目前的“家教”是公民们对于当下高考制度的一种策略性回应,在此意义上,作为“高考经济”之组成部分的家教市场其实是一种制度性的市场,并将随着制度的变迁而消长。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其实是一种市场行为,它的存亡应该由市场来说话——与其使它在“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倒不如将之纳入合法的轨道。如果某一天我们的高考制度体系与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当前的这种家教形式也就自然会走向消亡,或为另一种形式的家教所取代。 展开全部内容
我国的家教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高考制度的产物,家长们花费高昂的额外成本,无非就是想增强自己的孩子在高考这一战场上的竞争力,以便考上一个好大学——因为总体来说,在使自身积累的文化资本兑换为经济资本的各种方式中,通过高考这一为国家政策和制度体系所支持的独木桥是“兑换率”最高的方式。由此“高考经济”应运而生,家教市场只不过是“高考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罢了。
如果高考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为高考服务的各种社会活动合法化。何况,有需求就有市场,就算我们不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甚至将这类机构认定为“非法”并不表示这类机构就不存在——它照样存在,只不过是游离于有关法律法规之外罢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这种不审批的“驼鸟政策”就和不许炒作高考成绩及高考排名一样,对于减轻学生的负担和教育的科学发展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中国教育的致命性的病因并不在于培训机构的存在,也不在于对高考的炒作,而在于高考本身。
从管理上来说,培训机构的地下存在形态将带来诸如安全、腐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合法存在形态并不表示“家教”就是违法犯罪,只不过是它们进入正规的法律制度的成本太高,甚至进入的途径被完全堵塞的产物罢了(深圳为后者)。当一种“不合法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并满足了社会的某种普遍性的需求的时候,国家应该使这种现象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轨道;否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将增加管理上的困难。如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地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正式确认,为了确保自身的生存,就会使它一方面产生躲避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动机,另一方面产生贿赂政府官员以寻求庇护的动机,前一动机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后一动机则是滋生社会腐败的温床。因此,将承担“家教”职能的培训机构定义为“非法”必将以学生的安全与社会腐败为代价,可对于收缩家教市场的规模却收效甚微。
由于中国目前的“家教”是公民们对于当下高考制度的一种策略性回应,在此意义上,作为“高考经济”之组成部分的家教市场其实是一种制度性的市场,并将随着制度的变迁而消长。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其实是一种市场行为,它的存亡应该由市场来说话——与其使它在“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倒不如将之纳入合法的轨道。如果某一天我们的高考制度体系与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当前的这种家教形式也就自然会走向消亡,或为另一种形式的家教所取代。 在今年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杨剑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取缔“非法家教”最近,市教育、工商等部门相继对该建议作出答复,指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我市目前尚未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拟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及监管问题进行调研,通过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对这一行业予以规范。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教育部门持不支持态度。(9月8日深圳商报)
我国的家教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高考制度的产物,家长们花费高昂的额外成本,无非就是想增强自己的孩子在高考这一战场上的竞争力,以便考上一个好大学——因为总体来说,在使自身积累的文化资本兑换为经济资本的各种方式中,通过高考这一为国家政策和制度体系所支持的独木桥是“兑换率”最高的方式。由此“高考经济”应运而生,家教市场只不过是“高考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罢了。
如果高考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为高考服务的各种社会活动合法化。何况,有需求就有市场,就算我们不审批过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甚至将这类机构认定为“非法”并不表示这类机构就不存在——它照样存在,只不过是游离于有关法律法规之外罢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这种不审批的“驼鸟政策”就和不许炒作高考成绩及高考排名一样,对于减轻学生的负担和教育的科学发展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中国教育的致命性的病因并不在于培训机构的存在,也不在于对高考的炒作,而在于高考本身。
从管理上来说,培训机构的地下存在形态将带来诸如安全、腐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合法存在形态并不表示“家教”就是违法犯罪,只不过是它们进入正规的法律制度的成本太高,甚至进入的途径被完全堵塞的产物罢了(深圳为后者)。当一种“不合法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并满足了社会的某种普遍性的需求的时候,国家应该使这种现象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轨道;否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将增加管理上的困难。如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地位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正式确认,为了确保自身的生存,就会使它一方面产生躲避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动机,另一方面产生贿赂政府官员以寻求庇护的动机,前一动机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后一动机则是滋生社会腐败的温床。因此,将承担“家教”职能的培训机构定义为“非法”必将以学生的安全与社会腐败为代价,可对于收缩家教市场的规模却收效甚微。
由于中国目前的“家教”是公民们对于当下高考制度的一种策略性回应,在此意义上,作为“高考经济”之组成部分的家教市场其实是一种制度性的市场,并将随着制度的变迁而消长。面向中小学生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其实是一种市场行为,它的存亡应该由市场来说话——与其使它在“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倒不如将之纳入合法的轨道。如果某一天我们的高考制度体系与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当前的这种家教形式也就自然会走向消亡,或为另一种形式的家教所取代。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