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取消聚众罪的意义何在
3月3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的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在这篇博文中,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3月24日检察日报)
李银河是我崇敬的一名学者,而且是一名治学严谨,道德高尚的学者——不管那些卫道士和伪君子们怎么恶毒地攻击她,都改变不了她在我心中的形象。我的崇敬她,倒并不是觉得她的思想中有多少独创之处——事实上,她思想的主要来源是法国的后现代大哲学家福柯——李银河女士只是福柯思想的传播者,绝不是一位具有独创性的社会学家或思想家。我所崇敬的,恰恰是她作为一名思想传播者,敢于向强大的世俗权力(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道德的)说真话,敢于向庸众宣战的勇气。
其实,李银河在多年以前就提出了应该取消“聚众淫乱罪”大约在2007年,她和潘绥铭老师到华中师大讲课的时候,谈的就是这个议题。当时我正好在华师读研,有幸聆听了她的那场讲座。她那次所提到的应该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几点理由和这次在博客上提到的差不多,即: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李银河的这种思想看似离经叛道,恰恰却正是我们国家所缺少和所需要的——她所提出的不但是一种非常健康的“性道德”更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即对不同于自身的“他者”和“他文化”应该抱着一种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更为重要的是,她在最后一点理由里暗示了,如果允许公共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人间地狱。
不管是哪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不管这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与当前的社会道德观念是多么地背离,如同性恋、虐恋、手淫或肛交等等,只要不伤害他人,或建立在行为者自愿的基础上的,就都应该算做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包括公共权力——尽管不喜欢、不接受,甚至深恶痛绝那种行为,都无权过问。每个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而且每个人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或偏好都不相同,没有任何人应该为自己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或主流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不同而受到惩罚——除非他或她的行为直接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不喜欢他人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并不能赋予个体惩罚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使这种惩罚性的行为合理化与合法化。
目前我国的“聚众淫乱罪”恰恰就赋予了某些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凌驾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之上,并对个人偏好与自己不同的人进行打击的权利——这无异于说,如果我看你不顺眼,我就有权打你一巴掌,甚至剥夺你的自由。如果这种建立在个人偏好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道德的、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纷争将永无宁日;而且,如果这样,为了实现自身或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或偏好,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将非常容易地就能找到一个所谓的“道德崇高”的幌子,并以此为借口肆意地侵犯和践踏人世间的一切——包括公民权利。如此一来,如海涅所说“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我们寻求一个“道德的天堂”而得到的可能却是腐败堕落,不适合人类生存的人间地狱。
对马晓海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行为的道德歧视和暴力惩罚其实是建立在肉体低劣或性肮脏这种陈腐和落后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其实,欲望、肉体、性恰恰就是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人类快乐和幸福的最重要的来源——肉体才是最大的智者,何低劣或肮脏之有呢?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也根本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
然而,正如弗洛伊德所云,文明的历史就是压抑的历史。宕子补充说,整个人类文明就是建立在精神对肉体,或曰,灵对肉的压抑之基础上的。对肉体的压抑同样也是古今中外的政治权力的基础——这在我们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然而,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从神圣化的社会向世俗化的社会,从伦理化的社会向法理化的社会发展。在这个世俗化和法理化的进程中,精神或灵相对于肉的神圣地位渐渐地被消解了,人的欲望和肉体的快乐与权利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与人或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宽容和理解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实践,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明晰。
推动中国社会从神圣化向世俗化,从伦理化向法理化,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建立一种解放性的、灵肉合一的而非压迫性的、灵肉分裂的新道德——一言以蔽之,使中国社会变得更加人性化,把人还原成人,把人当人看——这或许就是李银河女士和她所传播的“异端”思想对中国社会的意义罢。 3月3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的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在这篇博文中,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3月24日检察日报)
李银河是我崇敬的一名学者,而且是一名治学严谨,道德高尚的学者——不管那些卫道士和伪君子们怎么恶毒地攻击她,都改变不了她在我心中的形象。我的崇敬她,倒并不是觉得她的思想中有多少独创之处——事实上,她思想的主要来源是法国的后现代大哲学家福柯——李银河女士只是福柯思想的传播者,绝不是一位具有独创性的社会学家或思想家。我所崇敬的,恰恰是她作为一名思想传播者,敢于向强大的世俗权力(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道德的)说真话,敢于向庸众宣战的勇气。
其实,李银河在多年以前就提出了应该取消“聚众淫乱罪”大约在2007年,她和潘绥铭老师到华中师大讲课的时候,谈的就是这个议题。当时我正好在华师读研,有幸聆听了她的那场讲座。她那次所提到的应该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几点理由和这次在博客上提到的差不多,即: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李银河的这种思想看似离经叛道,恰恰却正是我们国家所缺少和所需要的——她所提出的不但是一种非常健康的“性道德”更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即对不同于自身的“他者”和“他文化”应该抱着一种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更为重要的是,她在最后一点理由里暗示了,如果允许公共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人间地狱。
不管是哪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不管这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与当前的社会道德观念是多么地背离,如同性恋、虐恋、手淫或肛交等等,只要不伤害他人,或建立在行为者自愿的基础上的,就都应该算做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包括公共权力——尽管不喜欢、不接受,甚至深恶痛绝那种行为,都无权过问。每个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而且每个人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或偏好都不相同,没有任何人应该为自己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或主流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不同而受到惩罚——除非他或她的行为直接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不喜欢他人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并不能赋予个体惩罚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使这种惩罚性的行为合理化与合法化。
目前我国的“聚众淫乱罪”恰恰就赋予了某些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凌驾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之上,并对个人偏好与自己不同的人进行打击的权利——这无异于说,如果我看你不顺眼,我就有权打你一巴掌,甚至剥夺你的自由。如果这种建立在个人偏好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道德的、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纷争将永无宁日;而且,如果这样,为了实现自身或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或偏好,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将非常容易地就能找到一个所谓的“道德崇高”的幌子,并以此为借口肆意地侵犯和践踏人世间的一切——包括公民权利。如此一来,如海涅所说“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我们寻求一个“道德的天堂”而得到的可能却是腐败堕落,不适合人类生存的人间地狱。
对马晓海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行为的道德歧视和暴力惩罚其实是建立在肉体低劣或性肮脏这种陈腐和落后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其实,欲望、肉体、性恰恰就是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人类快乐和幸福的最重要的来源——肉体才是最大的智者,何低劣或肮脏之有呢?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也根本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
然而,正如弗洛伊德所云,文明的历史就是压抑的历史。宕子补充说,整个人类文明就是建立在精神对肉体,或曰,灵对肉的压抑之基础上的。对肉体的压抑同样也是古今中外的政治权力的基础——这在我们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然而,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从神圣化的社会向世俗化的社会,从伦理化的社会向法理化的社会发展。在这个世俗化和法理化的进程中,精神或灵相对于肉的神圣地位渐渐地被消解了,人的欲望和肉体的快乐与权利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与人或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宽容和理解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实践,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明晰。
推动中国社会从神圣化向世俗化,从伦理化向法理化,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建立一种解放性的、灵肉合一的而非压迫性的、灵肉分裂的新道德——一言以蔽之,使中国社会变得更加人性化,把人还原成人,把人当人看——这或许就是李银河女士和她所传播的“异端”思想对中国社会的意义罢。 展开全部内容
李银河是我崇敬的一名学者,而且是一名治学严谨,道德高尚的学者——不管那些卫道士和伪君子们怎么恶毒地攻击她,都改变不了她在我心中的形象。我的崇敬她,倒并不是觉得她的思想中有多少独创之处——事实上,她思想的主要来源是法国的后现代大哲学家福柯——李银河女士只是福柯思想的传播者,绝不是一位具有独创性的社会学家或思想家。我所崇敬的,恰恰是她作为一名思想传播者,敢于向强大的世俗权力(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道德的)说真话,敢于向庸众宣战的勇气。
其实,李银河在多年以前就提出了应该取消“聚众淫乱罪”大约在2007年,她和潘绥铭老师到华中师大讲课的时候,谈的就是这个议题。当时我正好在华师读研,有幸聆听了她的那场讲座。她那次所提到的应该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几点理由和这次在博客上提到的差不多,即: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李银河的这种思想看似离经叛道,恰恰却正是我们国家所缺少和所需要的——她所提出的不但是一种非常健康的“性道德”更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即对不同于自身的“他者”和“他文化”应该抱着一种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更为重要的是,她在最后一点理由里暗示了,如果允许公共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人间地狱。
不管是哪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不管这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与当前的社会道德观念是多么地背离,如同性恋、虐恋、手淫或肛交等等,只要不伤害他人,或建立在行为者自愿的基础上的,就都应该算做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包括公共权力——尽管不喜欢、不接受,甚至深恶痛绝那种行为,都无权过问。每个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而且每个人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或偏好都不相同,没有任何人应该为自己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或主流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不同而受到惩罚——除非他或她的行为直接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不喜欢他人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并不能赋予个体惩罚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使这种惩罚性的行为合理化与合法化。
目前我国的“聚众淫乱罪”恰恰就赋予了某些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凌驾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之上,并对个人偏好与自己不同的人进行打击的权利——这无异于说,如果我看你不顺眼,我就有权打你一巴掌,甚至剥夺你的自由。如果这种建立在个人偏好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道德的、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纷争将永无宁日;而且,如果这样,为了实现自身或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或偏好,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将非常容易地就能找到一个所谓的“道德崇高”的幌子,并以此为借口肆意地侵犯和践踏人世间的一切——包括公民权利。如此一来,如海涅所说“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我们寻求一个“道德的天堂”而得到的可能却是腐败堕落,不适合人类生存的人间地狱。
对马晓海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行为的道德歧视和暴力惩罚其实是建立在肉体低劣或性肮脏这种陈腐和落后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其实,欲望、肉体、性恰恰就是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人类快乐和幸福的最重要的来源——肉体才是最大的智者,何低劣或肮脏之有呢?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也根本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
然而,正如弗洛伊德所云,文明的历史就是压抑的历史。宕子补充说,整个人类文明就是建立在精神对肉体,或曰,灵对肉的压抑之基础上的。对肉体的压抑同样也是古今中外的政治权力的基础——这在我们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然而,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从神圣化的社会向世俗化的社会,从伦理化的社会向法理化的社会发展。在这个世俗化和法理化的进程中,精神或灵相对于肉的神圣地位渐渐地被消解了,人的欲望和肉体的快乐与权利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与人或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宽容和理解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实践,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明晰。
推动中国社会从神圣化向世俗化,从伦理化向法理化,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建立一种解放性的、灵肉合一的而非压迫性的、灵肉分裂的新道德——一言以蔽之,使中国社会变得更加人性化,把人还原成人,把人当人看——这或许就是李银河女士和她所传播的“异端”思想对中国社会的意义罢。 3月3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的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在这篇博文中,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3月24日检察日报)
李银河是我崇敬的一名学者,而且是一名治学严谨,道德高尚的学者——不管那些卫道士和伪君子们怎么恶毒地攻击她,都改变不了她在我心中的形象。我的崇敬她,倒并不是觉得她的思想中有多少独创之处——事实上,她思想的主要来源是法国的后现代大哲学家福柯——李银河女士只是福柯思想的传播者,绝不是一位具有独创性的社会学家或思想家。我所崇敬的,恰恰是她作为一名思想传播者,敢于向强大的世俗权力(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道德的)说真话,敢于向庸众宣战的勇气。
其实,李银河在多年以前就提出了应该取消“聚众淫乱罪”大约在2007年,她和潘绥铭老师到华中师大讲课的时候,谈的就是这个议题。当时我正好在华师读研,有幸聆听了她的那场讲座。她那次所提到的应该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几点理由和这次在博客上提到的差不多,即: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李银河的这种思想看似离经叛道,恰恰却正是我们国家所缺少和所需要的——她所提出的不但是一种非常健康的“性道德”更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即对不同于自身的“他者”和“他文化”应该抱着一种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更为重要的是,她在最后一点理由里暗示了,如果允许公共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人间地狱。
不管是哪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不管这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与当前的社会道德观念是多么地背离,如同性恋、虐恋、手淫或肛交等等,只要不伤害他人,或建立在行为者自愿的基础上的,就都应该算做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包括公共权力——尽管不喜欢、不接受,甚至深恶痛绝那种行为,都无权过问。每个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而且每个人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或偏好都不相同,没有任何人应该为自己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或主流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不同而受到惩罚——除非他或她的行为直接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不喜欢他人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并不能赋予个体惩罚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使这种惩罚性的行为合理化与合法化。
目前我国的“聚众淫乱罪”恰恰就赋予了某些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凌驾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之上,并对个人偏好与自己不同的人进行打击的权利——这无异于说,如果我看你不顺眼,我就有权打你一巴掌,甚至剥夺你的自由。如果这种建立在个人偏好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道德的、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纷争将永无宁日;而且,如果这样,为了实现自身或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或偏好,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将非常容易地就能找到一个所谓的“道德崇高”的幌子,并以此为借口肆意地侵犯和践踏人世间的一切——包括公民权利。如此一来,如海涅所说“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我们寻求一个“道德的天堂”而得到的可能却是腐败堕落,不适合人类生存的人间地狱。
对马晓海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行为的道德歧视和暴力惩罚其实是建立在肉体低劣或性肮脏这种陈腐和落后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其实,欲望、肉体、性恰恰就是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人类快乐和幸福的最重要的来源——肉体才是最大的智者,何低劣或肮脏之有呢?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也根本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
然而,正如弗洛伊德所云,文明的历史就是压抑的历史。宕子补充说,整个人类文明就是建立在精神对肉体,或曰,灵对肉的压抑之基础上的。对肉体的压抑同样也是古今中外的政治权力的基础——这在我们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然而,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从神圣化的社会向世俗化的社会,从伦理化的社会向法理化的社会发展。在这个世俗化和法理化的进程中,精神或灵相对于肉的神圣地位渐渐地被消解了,人的欲望和肉体的快乐与权利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与人或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宽容和理解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实践,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明晰。
推动中国社会从神圣化向世俗化,从伦理化向法理化,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建立一种解放性的、灵肉合一的而非压迫性的、灵肉分裂的新道德——一言以蔽之,使中国社会变得更加人性化,把人还原成人,把人当人看——这或许就是李银河女士和她所传播的“异端”思想对中国社会的意义罢。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