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拷律师谈用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10日,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玉溪市中院昨通报,当事法官做法错误,将对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7月13日京华日报)

从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与玉溪市中院的通报来看,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铐在法院篮球架上,并在烈日下晒了40多分钟的何律师没有任何言语或行为失当之处——他只不过在表达自己合法的利益请诉求,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力罢了。相反,身为法官,却视法律与法定程序为无物,在审案过程中蛮横不讲理,甚至想利用自己作为法官的权威将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律师的身上,而当律师拒绝按照他的意志行事时,他就恼羞成怒,利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合法的暴力”非法将与他意见不一致的律师拘留了起来。从这个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洪猛法官根本不具备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所应该具有的最基本——即依法办案,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素质;在此意义上,该法官不适合继续留在司法系统工作——按照“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他本应该呆在一个需要“专横无理”这一性格特征,而不是法官这一需要客观冷静的理性分析,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最高原则的岗位上。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对此事的解释却是(他对何律师说):“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他拘留你没有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这种解释表面上看是承认错误,其实却是在替那位不具备法官基本素质的当事法官开脱责任——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也就意味着个人性格上的缺陷和工作上的压力可以成为不依法办案和不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理由;另外,还意味着,在此事件中,当事当官如果按程序办理了拘留手续,对何律师的拘留就是合理合法的——其实,在此事件中,不管有无拘留手续,这种拘留都是不合理的。如何律师在控告信中所指出的“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这一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仅仅通过“赔礼道歉”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就可以使法律的尊严和被破坏的正常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界线,必须依法对之进行相应的惩处。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任意权力的非法侵犯,如果身为法官尚且如此,而司法机关却对之包庇纵容,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力都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法律也将成为掌握着司法资源和其他重要社会资源的利益群体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工具,而“依法治国”也将异化成“用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或曰法治,其最核心的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确保“法治”的有效落实,则必须将政府——包括司法系统本身——的行为也纳入法制的轨道,否则“依法治国”就会变成“用法治国”法治就会走向它的对立面,即“人治”而法律本身则将成为“人治”的工具。与“依法治国”不同,如上述案例所显示的“用法治国”对法律程序与法律条文的选择及解释并非法律上平等的主体之间辩论与协商的结果,而是占据强势地位的主体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进行选择与解释的结果,如此一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对立方的声音将被“合法”地压制,其合法的权益也将被“合法”地剥夺,法律也就成了强势群体肆意压制、侵犯和剥夺弱势群体的暴力工具,从而使一个群体的自由和幸福建立在对另一个群体的自由和幸福的侵犯和剥夺之上,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在一定程度上“用法治国”的普遍泛滥将使整个社会生活重新回归到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其对社会正常秩序和人类文明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其他一切形式的犯罪。

从目前的事态来看,玉溪市中院对当事法官的态度同样停留在“用法治国”的阶段——他们对于该法官的违法行为故意忽略,视而不见,避其重就其轻,这其实是“用法治国”的一种变体。在现代社会,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非建立在某种主义的崇高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法律和法治的之上——因此,作为政府机关,玉溪市中院及当事法官的这种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无疑将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已危及到了国家的“立国之本”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巩固和增强共和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玉溪市中院及当事法官应该就此事给全国人民一个合理的交待,而且,应该查明该法官无视法律的行为背后有无非法的动机或行为,并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0日,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玉溪市中院昨通报,当事法官做法错误,将对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7月13日京华日报)

从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与玉溪市中院的通报来看,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铐在法院篮球架上,并在烈日下晒了40多分钟的何律师没有任何言语或行为失当之处——他只不过在表达自己合法的利益请诉求,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力罢了。相反,身为法官,却视法律与法定程序为无物,在审案过程中蛮横不讲理,甚至想利用自己作为法官的权威将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律师的身上,而当律师拒绝按照他的意志行事时,他就恼羞成怒,利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合法的暴力”非法将与他意见不一致的律师拘留了起来。从这个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洪猛法官根本不具备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所应该具有的最基本——即依法办案,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素质;在此意义上,该法官不适合继续留在司法系统工作——按照“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他本应该呆在一个需要“专横无理”这一性格特征,而不是法官这一需要客观冷静的理性分析,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最高原则的岗位上。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对此事的解释却是(他对何律师说):“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他拘留你没有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这种解释表面上看是承认错误,其实却是在替那位不具备法官基本素质的当事法官开脱责任——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也就意味着个人性格上的缺陷和工作上的压力可以成为不依法办案和不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理由;另外,还意味着,在此事件中,当事当官如果按程序办理了拘留手续,对何律师的拘留就是合理合法的——其实,在此事件中,不管有无拘留手续,这种拘留都是不合理的。如何律师在控告信中所指出的“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这一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仅仅通过“赔礼道歉”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就可以使法律的尊严和被破坏的正常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界线,必须依法对之进行相应的惩处。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任意权力的非法侵犯,如果身为法官尚且如此,而司法机关却对之包庇纵容,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力都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法律也将成为掌握着司法资源和其他重要社会资源的利益群体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工具,而“依法治国”也将异化成“用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或曰法治,其最核心的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确保“法治”的有效落实,则必须将政府——包括司法系统本身——的行为也纳入法制的轨道,否则“依法治国”就会变成“用法治国”法治就会走向它的对立面,即“人治”而法律本身则将成为“人治”的工具。与“依法治国”不同,如上述案例所显示的“用法治国”对法律程序与法律条文的选择及解释并非法律上平等的主体之间辩论与协商的结果,而是占据强势地位的主体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进行选择与解释的结果,如此一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对立方的声音将被“合法”地压制,其合法的权益也将被“合法”地剥夺,法律也就成了强势群体肆意压制、侵犯和剥夺弱势群体的暴力工具,从而使一个群体的自由和幸福建立在对另一个群体的自由和幸福的侵犯和剥夺之上,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在一定程度上“用法治国”的普遍泛滥将使整个社会生活重新回归到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其对社会正常秩序和人类文明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其他一切形式的犯罪。

从目前的事态来看,玉溪市中院对当事法官的态度同样停留在“用法治国”的阶段——他们对于该法官的违法行为故意忽略,视而不见,避其重就其轻,这其实是“用法治国”的一种变体。在现代社会,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非建立在某种主义的崇高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法律和法治的之上——因此,作为政府机关,玉溪市中院及当事法官的这种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无疑将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已危及到了国家的“立国之本”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巩固和增强共和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玉溪市中院及当事法官应该就此事给全国人民一个合理的交待,而且,应该查明该法官无视法律的行为背后有无非法的动机或行为,并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展开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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